一股东状告股东大会决议违章获法院支持
股份公司仅在网站发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导致500名股东只有20人知悉并参加了股东大会。公司的股东王先生认为公司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以专人或邮寄方式向股东发送会议通知,公司仅在网站上发布公告是违反章程的,遂向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记者今天获悉,普陀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王先生是上海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006年12月25日该公司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的网站发布公告,通知于今年1月26日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王先生到会后发现,只有20名股东参加大会,而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给出的统计报表,该公司股东人数超过了500人。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以专人或邮件方式送出,网站公告方式并不是章程规定的方式。王先生询问其他股东后才得知,公司根本没有向股东寄送过会议通知。为此,王先生当即在会上表示了异议。但公司答复称,他们无法得到所有股东的联系方式。而据王先生了解,所有股东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登记的时候,都留有住址和联系电话信息。
就在这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关于资产结构调整的决议:把两家关联公司中各90%的股份按照净资产价格转让给大股东,即集团公司。王先生研读了审计报告后认为,这项议案竟然仅仅以净资产平价卖给大股东某集团,没有任何的资产溢价,使得大股东以低价获得每年能产生大量利润的优质资产,大大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王先生于是向法院起诉称,由于大会程序违法,会上所做出的决议应当撤销。而股份公司则认为,股东大会实际出席者的股权已经超过了章程要求的50%,而表决的结果也是由超过50%股权投赞成票通过的,股东大会及决议有效。
普陀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的股东名字和通讯方式在股权托管中心已登记,这说明被告发行的不是无记名股票,则其使用公司法规定的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适用的公告通知方式是不妥当的,更何况被告的公司章程已规定了通知方式,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在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有过失,虽然原告本身参与了股东大会,权利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但从保护众多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严肃性和经济秩序的角度出发,被告的这一股东大会决议应以撤销为妥。法院最终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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